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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成律师亲办案例
刘彦成律师为警察辩护-胡某玩忽职守案终获无罪
来源:刘彦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5
浏览量:1990


【案       由】:玩忽职守罪

【案       号】: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2019)冀0481刑初410号

【承办律师】:刘彦成

【辩护形态】:实体辩护 证据辩护 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无罪释放


警察与律师

小时候,我喜欢看《福尔摩斯探案集》、《名侦探柯南》、《火线追凶》……这些书里的侦探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穿着黑色大衣,戴着墨镜,头上还有一顶黑帽子,感觉很神秘、很帅、很酷,所以,我喜欢上了侦探。一名出色的侦探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随着年龄的增长,知道在我国侦探就是人民警察,于是梦想着将来一定要当警察,后来也顺利的考上了警校,警校毕业后也到公安局上班,正式成位了一名人民警察。

在公安局工作了两年后,我又辞掉“铁饭碗”出来做了律师,律师和警察的职业还是有很多共同点,比如说:伸张正义。

警察可以抓逃犯,警察也可能瞬间变成犯罪嫌疑人,角色的转变很多时候连自己也不确定。

本案,就是我为一名刑事警察辩护的真实案例。


解押逃犯

2018年6月6日,H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涉及李某等人涉嫌贩毒的案件线索移交S县公安局侦办。S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因嫌犯李某未在案,被S县公安局于6月8日发布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C县公安局干警在S县将嫌犯李某抓获后带回C县临时羁押于C县看守所,并电话通知S县公安局李某案件主办人胡某前来押解,胡某及时向S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追逃办负责人张某汇报,张某认为C县公安局越境抓捕逃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出具接收证明,提出让C县公安将逃犯李某送回S县,而C县公安则认为S县公安应该持相关手续来C县接人。2019年1月19日两地公安因移交逃犯问题发生工作纠纷后,分别电话联系共同上级H市公安局追逃办,请求协调解决。但由于H市公安局追逃办没有充分认识到两地公安的核心关切,初步协调未果。随后,2019年2月15日C县公安局向H市公安局呈报《关于抓获S县公安局上网逃犯李某的情况报告》,请市局追逃办尽快协调解决;2月20日S县公安局也向H市公安局呈报《关于C县公安局抓获逃犯李某的情况报告》,要求C县公安局将逃犯李某移送到S县公安局, H市公安局追逃办经过分析研究,制定了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折中性解决方案(C县公安局先将逃犯李某押至H市公安局,再由S县公安局派人到H市公安局接收并押回),2019年2月23日C县公安局将逃犯李某押至H市公安局,由S县公安局接收并押回。至此,两地公安在上级追逃办的协调下解决了工作纠纷,圆满完成了逃犯的交接工作。


检察院介入

2018年监察法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紧接着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本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2019年5月,W市检察院开始调查C县、S县两地公安交接逃犯中是否存在涉嫌玩忽职守行为。S县公安局干警胡某和张某(本案当事人)分别接受了调查问话,他们将事情经过作了详细汇报。

W市检察院经过调查认定:2018年6月6日,H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涉及李某等人涉嫌贩毒的案件线索移交S县公安局侦办。S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因李某未在案,被S县公安局于6月8日发布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C县公安局干警在S县将李某抓获后带回C县临时羁押于C县看守所,并电话通知S县公安局李某案件主办人胡某前来押解,胡某和刑警大队追逃办负责人张某商量后,未按照【X省公安机关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3日内到达押解,而是拒不立即前往押解。2019年1月22日C县公安局将此情况报给H市公安局追逃办,H市公安局追逃办通知S县公安局张某,让其通知办案单位前往押解李某,张某未通知办案人并向H市公安局追逃办多次协调,2019年2月23日S县公安局才派员将李某押解回立案地S县,致使李某在C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达36天。

很快,S县公安局干警胡某和张某以涉嫌涉嫌玩忽职守罪,被W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昔日的人民警察瞬间成了犯罪嫌疑人。


一个法官的来电

2019年7月,我刚从重庆出差回来,一个法官朋友打来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看我能不能帮忙,而且提到这个朋友是个刑警。

这样一个电话对我来说,担子不轻,一来是这位法官是为资深的刑事法官,也是我比较尊敬的法官,当事人又是他的朋友,他为什么不推荐别的律师来做?二来是当事人是警察,还是刑事警察,难道当事人自己就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吗?  但是毕竟这是朋友介绍来的,我不用问及详细的理由和原因,我必须答应下来,对于朋友的请托,我没有任何拒绝的托词。

很快,我和当事人胡某见面了。

胡某已经作了十年警察,和我的年龄差不多,聊天中他了解到我原来也是警察,亲近和信任感拉近了很多,当天就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我介入该案时,案子刚到检察院起诉科,可以阅卷了。

阅完全部卷宗,我更加确信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我答应为胡某作无罪辩护。


艰难的抉择

我阅完卷宗后,和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核心的焦点是胡某有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定的危害结果等。

我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公安内部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工作纠纷,而且已经通过法定的行政途径协调解决,根本不涉及到任何人的任何刑事责任。对于该罪名的危害结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法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必须是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的、外化的、客观存在的相当程度的危害结果,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肆意扩大。即使根据兜底的“其他情形”来认定危害结果,也应当遵循“同质性解释规则”,即同一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情形与兜底条款所涉及的情形之间必须具有同种性质以及相同的危害性,同样不能主观臆断和肆意扩大。本案,根本不存在法定的危害后果。

当时,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检察官给胡某说,如果认罪将考虑给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不认罪将建议法院判处实刑。

胡某经过艰难的选择,还是选择不认罪。但,同案的张某选择了认罪认罚。

同案张某的认罪无疑对胡某的无罪辩护增加了难度。毕竟是同一个案件,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两个被告人有一个认罪,另一个不认罪的好像是负隅顽抗。


大咖助阵

执业十多年来,我始终认为每个案子的情况都各不相同,不同的案子要搭配不同类型的律师,律师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聘请两名律师为其辩护,要想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能够争取到无罪结果,组建最优秀的辩护团队是当务之急。

我向胡某推荐了北京的朱明勇大律师,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无罪辩护经验,也是我非常敬佩的前辈。

朱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本案,无罪辩护又多了一份希望。



庭前准备

辩护律师不能仅仅停留在研究案卷材料上,也不能将法庭作为自己唯一的舞台,一定要积极调查取证。开庭前,我们调查收集了大量对胡某有利的证据,比如:收集了逃犯李某案中《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等正式法律文书来证明李某案的办案人不是胡某;我们对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冀某作了调查笔录以证明胡某及时告知了C县公安局直接与S县公安局追逃办负责人张某联系,胡某没有玩忽职守行为;我们也在庭前向法院申请调取李某案的刑事判决书来证明李某在C县看守所临时羁押的36天已折抵刑期,本案没有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等。

对我印象最深的还是找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冀某调查取证,做律师十几年来也经常调查取证,但向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取证也是头一次。还好,经过简单介绍,这位派出所所长还是实事求是的为我们出具了证明材料,至此,距离无罪辩护又近了一步。


决胜法庭

2019年10月18日W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和朱明勇大律师早早的来到法院,原计划的开庭时间却被推迟了一个多小时。

两名警察被审判的消息在当地公安系统引发了强烈反响。开庭当天,赶来旁听的人很多都是警察。

公诉人是位年龄比较大的检察官,庭审一开始他说的一口当地方言,朱律师根本听不明白,我还要临时翻译,好在检察官也意识到自己的口音问题,及时做了调整,要不我们肯定会提出异议的。

庭审中,我和朱律师相互配合,基本还是围绕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实际上是公安内部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工作纠纷,而且已经通过法定的行政途径协调解决,根本不涉及到任何人的任何刑事责任。

《X省公安机关追逃工作暂行规定》(X公办[2006]126号文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移交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报请上级追逃办进行处理。”而本案两个县级公安局所涉纠纷完全都是在本条规定的框架之内处理并妥善解决的,连行政违法违规甚至内部纪律处分都没有,更不存在需要任何人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本案根本没有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任何危害结果,任何人都不存在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条件。

我们申请W法院从S县法院调取的李某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显示,李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S县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某在C县看守所临时羁押的36天已折抵刑期。存在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在本案中,逃犯李某在C县看守所的临时寄押天数已经被折抵刑期,显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更没有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案欠缺玩忽职守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根本不可能有人因此而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胡某本人在李某案中没有任何法定职责。

正式的法律文书的证明力显然远高于相关的证人证言。而李某案中《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等全部的正式法律文书均一致显示,李某案的承办人是王某和郭某,逐级审核签字的分别是法制员郭某,办案单位负责人王某,预审大队大队长杨某,主管副局长刘某,均与胡某没有任何关系。《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中有关胡某的信息是C县公安局违法形成的错误信息,是因C县公安局负责上网的综合中队(张某为单位负责人)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造成的。

四.胡某在接到C县公安局电话后已充分尽到了转达义务。

胡某及时告知C县公安局直接与S县公安局追逃办负责人张某联系,事实上,C县公安局随后也确实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且就追逃事项进行过多次协商。根据2019年10月14日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针对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冀某制作的《调查笔录》,冀某明确证明,“我先是与S县公安局胡某联系来接逃犯,胡某说S县公安局追逃办不让接。后,我又和S县公安局追逃办负责人张某联系过。我和张某发过短信,要求他开具接收证明,但是至今没有开。”上述事实有冀某与张某的短信记录证明,冀某在发给张某的短信中写道,“你们给接收证明吗?如不给!我将向纪委实名举报该案存在的问题!该处理谁处理谁!”

五.移交接收证明是前往押解李某的必要法律手续,S县公安局追逃办拒不开具移交接收证明,任何人都无法押解李某。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6-03条对网上追逃的“移交”作出规定:“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正确使用抓获在逃人员<移交、接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刑[2002]44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逃人员被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押回审理。接收前,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接收时,立案地公安机关的接收人员要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交《移交、接收证明》。”

S县公安局追逃办主任张某拒绝出具移交接收证明该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主要证据如下:张某的供述多次提到:“我说这个不对,C县公安局他们肯定违反规定了,我跟市公安局追逃办汇报一下。”“市局追逃办的说C县公安局肯定错了,他给协调让C县公安给送过来。”

胡某的供述:“我给张某把C县公安局说的情况说了以后,张某说他们违反规定了,我们不能开逃犯移交接收证明。”“后来我多次问张某什么时候去接李某,怎么样了,他说正跟H市公安局追逃办协调沟通呢。”

证人C县公安局干警霍某称:“胡某说他们领导说了不来押解李某。我向所长冀某汇报了和S县办案人员联系的情况,冀所长又和S县办案人多次联系,还是不来押解。”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冀某称:“我问他们为什么不来押解李某,胡某说S县公安局追逃办不让过来押解。”

六、本案的肇始原因是C县公安局为片面追求战果而滥用职权

(一)C县公安局违法抓捕李某的主要目的是为完抓逃任务

1. C县某派出所所长冀某询问笔录:“H市公安局正组织‘控发案、破积案、抓现行、抓流窜、稳秩序、净环境’百日攻坚行动”。

2. C县派出所干警霍某询问笔录:“我们当时正在完抓逃任务”。

(二)获取犯罪线索后未按规定移交S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6-03条针对网上追逃的抓捕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对此,公安部法制局编《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P380)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研判、基础工作等途径,发现既不在本辖区,也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网上逃犯时,应当立即与立案的或网上逃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网上逃犯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抓捕,严禁不通知网上逃犯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实施异地抓捕。”

此外,《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工作程序规定(暂行)》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在逃人员线索的,应当立即会同立案单位采取侦查抓捕措施。”

(三)实施异地抓捕没有通知S县公安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工作程序规定(暂行)》(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异地抓捕在逃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

……

庭审持续了一个下午,结束时,天已经黑了。


正义可能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庭审结束后,法院迟迟不出裁判。

288天,将近十个月过去了。

2020年7月31日,我接到法院电话,让我去法院领文书,很激动。

确实是个好结果:W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撤回对胡某的起诉,2020年7月31日W人民法院准许W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胡某的起诉。

2020年9月15日W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胡某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里还提到:2020年7月28日W市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回对胡某的起诉。

吴某重新回到了深情思念的警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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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成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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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彦成
  • 执业律所: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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